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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市綏化公證處業務受理范圍 |
來源:admin 2015/5/6 14:07:19 瀏覽次數:4853 次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十三、提存;
十四、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十五、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十六、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