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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公證 |
來源:admin 2015/5/6 17:33:22 瀏覽次數:4634 次 |
委托書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授權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委托書公證應由委托人本人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委托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委托人對委托事項應具有完全的處分權;
3. 委托書的內容應具體完善,語言文字準確、規范。自然人申辦委托書公證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等內容;法人申辦授權委托書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代理方的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內容。
4. 委托簽訂民事協議的,建議委托人在委托書中對協議的主要內容予以明確;
5.委托人委托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建議當事人在委托書中明確代理權由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還是其中一人或數人可單獨行使;
下列委托行為公證處不予受理:
1. 證據材料不充足的;
2.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委托他人實施的;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聲明書等事務以及其他與委托人的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務;
4.委托人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終審判決或其他司法部門做出處理前,未取得有關司法部門同意委托他人處分財產的;
5.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委托;
6.委托書對委托人有不可撤銷委托之限制的;
7.委托內容不明確或者有規避法律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