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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 |
來源:admin 2015/5/6 17:33:22 瀏覽次數:4570 次 |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
遺囑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對其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遺囑公證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提出申請辦理。
注意事項:
1. 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3. 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 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并在其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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