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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證 |
來源:admin 2015/5/6 17:33:22 瀏覽次數:4379 次 |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提存公證一般需要到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辦理。
債務清償期限屆至,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公證處可以根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辦理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的;
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的;
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消滅)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下列標的物可以提存:
1、貨幣;
2、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
3、貴重物品;
4、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5、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