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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公證 |
來源:admin 2015/5/6 17:33:22 瀏覽次數:4383 次 |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保全證據公證,須向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
常見的保全證據公證主要有:
1、對書證的保全;2、對物證的保全;3、對視聽資料的保全;4、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5、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民事活動的日趨頻繁,經濟糾紛也隨之日益增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越來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險、索賠、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房屋拆遷、租房、貸款、質量事故、交通事故、電子數據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據可考;權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機關、銀行、房管、企業等單位及個人,覆蓋面廣。證據保全對象多,這不單表現在對傳統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行為過程等證據的保全,也逐步延伸到電子數據、手機短信、網頁信息等諸多新興領域。
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照相、錄音、錄像、復制、封存、非專業性鑒定和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詳盡的工作記錄。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鑒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辦理。
下列保全證據公證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
1、申請人申請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機構不受理,但經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機關申請或者同意的除外。
2、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3、申請人應當有能力控制證據保全證據現場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請人無法控制現場局面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已經開始取證的,將暫時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復正常秩序后視情況繼續或者終止。
4、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進行商品或者服務的比較性廣告宣傳的保全證據公證申請,公證機構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