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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述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來源:admin  2015/5/6 17:33:22  瀏覽次數:3373 次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當事人出于其特殊的需求或者受特殊因素的制約,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約定了某種客觀情況作為所附條件或所附期限而影響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約定條件的叫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而約定期限的即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為了適應社會成員在生產或生活中的各種特殊需要而設立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有效期為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約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兒子于該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調回本市工作的話,該租賃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兒子調回本市的事實就是所附條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據。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本身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各項規定,惟有其所附條件具有相應的法律特點,應當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應當注意所附條件的特性和種類。
    (二)條件的法律特點
    在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謂條件就是當事人所約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或者終止法律效力的客觀情況。它屬于法律事實的范疇。
    但是,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情況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才構成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所附條件,發揮其產生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作用。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則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2.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其將來是否發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當事人在約定之時確知其在將來必須發生或者必須不發生的事實,則均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因此,當事人作為條件所約定的事實就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有悖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5.條件應當是約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從而,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三)條件的種類及其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進一步加以分類:
    1.按條件的作用,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暫不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時,才引起民事法律行為之法律效力的產生。
    后者的作用則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即行生效,而當所附條件成就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解除。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當地阻止或者促成條件成就,否則,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而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2.按條件的內容,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凡是以約定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肯定條件;而凡是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作為條件內容的,就是否定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
    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殊之處就在于所附期限。
    (二)期限的法律特點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必須符合法律的相應要求,具體包括:
    1.期限應當是在將來確定發生的,具有未來性。
    2.期限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時,具有意定性,從而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屬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應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終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期限的分類
    1.按期限的作用分為始期和終期。始期是指當事人所附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又叫做生效期限。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暫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合同法第46條)。而終期則是當事人所附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效力,又叫做終止期限。即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來時失去效力(合同法第46條)。
    2.按期限的約定內容分為確定期限和不確定期限。當事人約定確切的具體時間(比如約定合同在6個月后生效或1年后終止效力)的,為確定期限,而當事人約定不確切的時間(比如約定某人病愈之時生效或航程結束時終止效力)的,則為不確定期限。
                                       (王清濤、康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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