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咨詢解答——理論解答部分 |
來源:admin 2017/3/23 16:17:00 瀏覽次數:3092 次 |
1、什么叫公證?答:公證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指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的非訴訟活動。2、公證有哪些特點?答:公證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證是由國家專門司法證明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 公證具有權威性、可靠性、廣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業、國籍、職業、行政級別、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別于其他機關的證明。 (2)公證證明的對象是沒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 (3)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約束力。公證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還是有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在辦理公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書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證書經外事機關和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后,在國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證是一種非訴訟活動,是預防性的法律制度。 公證機構通過其證明活動,預防糾紛發生,為解決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 3、公證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公證員回答:(一)公證請求權。即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請求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公證,為其出具公證書的權利。 (二)委托權。在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辦公證的情況下,有權委托其他公民代為申辦公證,、但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證事項除外。 (三)請求公證人員回避的權利。公證人員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當事人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回避申請。 (四)請求保密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申辦公證的內容或有關情況有特殊的保密要求,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但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公證機構不承擔保密的義務。 (五)提出復查和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公證理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并予更正。對公證書內容有爭議的,可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根據規定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公證費用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對象包括:申請辦理與撫恤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贍養、撫養、扶養有關的公證事項的公民。 4、公證當事人有哪些義務? 答:(一)舉證的義務; (二)遵守公證法律和規定,不作偽證的義務; (三)交納公證費的義務; (四)正確使用公證書的義務。 5、公證有哪些效力?答: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約束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證具有三個基本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一些公證文書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不可撤銷的效力。 一、證據效力 證 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 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有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 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 二、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不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的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其他效力 (一)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末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二)不可撤銷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6、辦理公證的程序是什么?答:一、申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除外。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二、受理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三、審查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人個應當依法予協助。 四、出具公證書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7、公證的業務受理范圍有哪些?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十三、提存; 十四、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十五、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十六、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8、公證有哪些種類? 答:(1) 公證按其使用的地域不同劃分,分為國內公證和涉外公證兩種。 (2) 按公證對象的性質不同劃分,可分為:證明法律行為;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法律事件;證明非爭議性的權利和事實;強制執行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