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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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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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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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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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材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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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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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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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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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關系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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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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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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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存單、合同、土地證、股權證及其他財產憑證;
3.未(再)婚聲明書;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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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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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權屬證書或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其他部門:存單、股權證等;
2.當事人簽署未(再)婚聲明書;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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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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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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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及財產分割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等;
3.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存單、合同、土地證、股權證及其他財產憑證等;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關于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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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債權文書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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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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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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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及財產分割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等;
3.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存單、合同、土地證、股權證及其他財產憑證等;
4.當事人的子女情況;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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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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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等;
2.涉及子女的,提供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底冊》、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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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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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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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及財產分割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等;
3.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存單、合同、土地證、股權證及其他財產憑證等;
4.離婚協議書或調解書等;
5.當事人的子女情況;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等;
2.涉及子女的,提供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底冊》、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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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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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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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3.收養人的職業狀況、經濟能力狀況證明;
4.送養人提供同意送養的相應證明材料;
5.被收養人出生醫學證明、棄嬰證明或公告;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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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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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收養法》條件的證明;
2.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草擬的收養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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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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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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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收養證、公證書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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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公證程序規則》
《關于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993〕125號)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
公安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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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如公證機構:公證書、民政部門:收養登記證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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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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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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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撫養人撫養能力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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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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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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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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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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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撫養人撫養能力的證明材料;
4.原撫養協議或離婚協議;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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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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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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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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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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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扶養人扶養能力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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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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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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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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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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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贍養人贍養能力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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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贍養協議公證細則》
|
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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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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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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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寄養人寄養能力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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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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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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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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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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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繼承關系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繼承權利證明;
5.遺產權屬證書或憑證,如不動產權證書、存單等;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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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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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3.繼承權利證明,如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等;
4.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其他部門出具的存單、債權文書等;
5.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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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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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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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財產憑證及共有情況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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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
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其他部門出具的存單、債權文書等;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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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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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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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關系證明,如是親屬關系情況,則可要求提供戶口簿、戶籍底冊、職工檔案、干部履歷表等證明材料;
3.遺贈財產的權屬證書或憑證;
4.扶養能力證明;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
|
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其他部門出具的存單或債權文書等;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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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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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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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護人身份證明原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法院判決書;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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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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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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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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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與被指定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必要的財產憑證;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其他部門出具的存單或債權文書等;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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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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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財產關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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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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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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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或國資委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權屬證明材料(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4.轉讓事項相關材料(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公證程序規則》
|
1.土地主管部門:土體使用權權屬證明;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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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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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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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婚姻狀況證明;
3.房屋權屬證明;
4.合同一方當事人是開發商,則要求提供銷售(預售)許可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等;
3.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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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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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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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或國資委批準文件;
3..當事人具有相關資質的證明,如《勘察許可證》、《設計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4.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手續;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如建設部門: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2.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3.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許可文件;
4.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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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股東所屬公司主體資格證明;
1.股東會決議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同意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股權證明;
4.公司章程;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2.5
|
其他財產關系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財產憑證;
3.其他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當事人關系證明:如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戶籍管理部門:戶籍證明等;
2.相關財產登記部門出具的財產憑證,如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所有權證等;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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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知識產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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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著作權轉讓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作品登記證、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或其它著作權證明,其它可以證明著作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作品登記證等;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2
|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作品登記證、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或其它著作權證明,其它可以證明著作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作品登記證等;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3
|
商標權轉讓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商標注冊證或其它可以證明商標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商標主管部門出具的商標登記證書;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4
|
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商標注冊證或其它可以證明商標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商標主管部門出具的商標登記證書;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5
|
專利權轉讓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其它可以證明專利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專利證書;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6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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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其它可以證明專利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專利證書;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7
|
商業秘密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締約各方認可的商業秘密相關資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締約各方認可的商業秘密相關資料;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8
|
技術開發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9
|
技術轉讓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可以證明技術所有人的相關憑證或協議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權屬證明;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3.10
|
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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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資質證書;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與合同有關的資質證書等;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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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與合同有關的資質證書、職務證明、經歷證明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與合同有關的資質證書、職務證明、經歷證明等;
2.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
1.5
|
解除勞動關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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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勞動主管部門:勞動關系證明;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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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補償)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工傷責任事故認定書;
3.傷殘等級鑒定;
4.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裁定書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工傷保險條例》
《公證程序規則》
|
1.勞動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勞動關系證明;
2.工傷認定主管部門:工傷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
3.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7
|
損害賠償(補償)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損害發生的事實證明材料;
3.造成損害結果、金額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侵權責任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部門出具的損害事實證明材料,如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8
|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政府征收令等相關文件;
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4.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公證程序規則》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
|
1.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
2.人民政府出具的征收房屋文件;
3.當事人草擬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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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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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移民安置批準文件或方案;
3.移民安置協議合同;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移民安置相關文件;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10
|
精準扶(脫)貧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精準扶(脫)貧等相關文件;
3.精準扶(脫)貧協議;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精準扶(脫)貧等相關文件;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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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污染防治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污染防治等相關文件;
3.污染防治協議;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相關主管部門:污染防治等相關文件;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12
|
資助出國留學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收入證明;
3.擔保人婚姻狀況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稅務部門:納稅證明;
2.婚姻登記部門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3.協議文本。
|
1.13
|
合作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合作協議;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
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文本。
|
1.14
|
法人(非法人組織)決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法人(非法人組織)決議;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決議文本。
|
1.15
|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決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職工代表名單;
3.公司章程;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決議文本。
|
1.16
|
其他組織成員決議(決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其他組織成員名單;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決議文本。
|
1.17
|
其他合同(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協議文本。
|
2
|
繼承
|
2.1
|
法定繼承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及已故法定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
3.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單位證明、公證書、出生證、獨生子女證、親子鑒定書等);
4.遺產權屬證書或憑證憑證(房產證、土地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2.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戶籍檔案、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機構:人事檔案、用人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等、公證機構:公證書等;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被繼承人已故法定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財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
2.2
|
小額繼承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戶籍檔案等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
4.遺產權屬憑證(一萬元以下的存單、銀行查詢單等動產);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申請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一人);
2.需繼承財產為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養老金、公積金、基金、證券賬戶內的資產、職業年金等財產,合計金額不超過一萬元;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4.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戶籍檔案、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機構:人事檔案、用人單位:職工履歷表等、公證機構:公證書;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5.被繼承人已故法定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
2.3
|
遺囑繼承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生效遺囑書或遺囑公證書;
4.其他法定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無疑義的證明(如聲明書公證書等);
5.遺產權屬證書或憑證(房產證、土地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公證機構:公證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4.財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
2.4
|
股東資格繼承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單位證明、公證書等);
4.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冊信息表等);
5.財產權利憑證;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冊信息表;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
2.5
|
個人獨資企業繼承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單位證明、公證書等);
4.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冊信息表等;
5.財產權利憑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冊信息表;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4.財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
2.6
|
受遺贈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生效遺囑書或遺囑公證書;
4.其它法定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無疑義的證明(如聲明書公證書等);
5.遺產權屬證書或憑證(房產證、土地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有效遺贈書;
2.遺贈人死亡證明: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3.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4.財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
2.7
|
其他繼承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與被繼承人有繼承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單位證明、公證書等);
4.遺產權屬證書或憑證(房產證、土地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2.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財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存單(折)、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等。
|
3
|
委托
|
3.1
|
涉及城市房屋所有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權屬證明材料(如產權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訂金合同等其他證明材料);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房地產登記部門:《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
2.當事人持有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買賣合同、定金合同等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4.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2
|
涉及農村房屋所有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農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權屬證明材料(如符合規定的買賣合同、定金合同、主張繼承的相關材料、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租賃合同、借用合同等其它證明材料);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房地產登記部門:《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2.當事人持有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租賃合同、借用合同等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4.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3
|
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建設用地權屬證明材料(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4.委托事項相關材料(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
5.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6.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房地產登記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明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4
|
涉及其他不動產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其他不動產物權權屬證明材料(碼頭、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憑證等);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碼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港口碼頭權、山林權、草原權等證明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5
|
涉及動產物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動產物權權屬證明材料(車輛、船、飛機等相關財產權利憑證或證明);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國家民航總局、各直屬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各級人民政府車輛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飛機、船舶、車輛等相關財產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6
|
涉及債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債權憑證,如:借款合同、還款協議、資金交易流水,其它可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的證據材料等;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當事人持有的:借款合同、還款協議、資金交易流水單及其它可以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7
|
涉及股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股權憑證,如:股權證、出資證明書、持股證明、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證明、證券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持股證明,其它可以證明股權有效存在的證據材料等;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證券交易登記機構:股權證、出資證明書、持股證明;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股權證明、公司章程等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4.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8
|
涉及著作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著作權登記證書、一般作品登記證、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或其它可以證明著作權的證據材料、證明等;
4.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2.當事人作品已經創作完成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9
|
涉及專利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其它可以證明專利權的證據材料等;
4.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其它可以證明專利權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10
|
涉及商標權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商標注冊證或其它可以證明商標權的證據材料等;
4.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國家商標局:《商標注冊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商標權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11
|
涉及原產地地理標識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原產地標注冊證、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證書、農產品地理標示登記證書或其它可以證明原產地地理標示的證據材料等;
4.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商檢機構、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行業商會等機構:《原產地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12
|
涉及虛擬財產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虛擬財產權屬及使用權證明或其它可以證明虛擬財產權屬及使用權證明等;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虛擬財產運營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權利歸屬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13
|
涉及其他人個財產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應收賬款權屬等或其它可以證明其他無形財產等;
4.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
5.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可以證明其他無形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
2.個人承諾;
3.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4.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3.14
|
涉及一般事務性委托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委托事項其他相關材料(與一般事務利害相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與委托事務相關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委托書文本。
|
4
|
聲明
|
4.1
|
放棄繼承權聲明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
3.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材料;
4.遺產權屬證明(財產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居民戶籍查詢證明》;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等死亡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2.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提供的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干部(職工)履歷表》等檔案資料、公安機關:《戶籍檔案》;
3.財產證明材料:《房產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銀行存單、股權憑證等遺產權屬證明;
4.當事人草擬的聲明書文本。
|
4.2
|
涉及法律事實的聲明(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涉及法律事實的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死亡醫學證明》;
2.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居民戶籍查詢證明》;
3.用人單位:相關證明文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證明;
5.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文件;
6.當事人草擬的聲明書文本。
|
4.3
|
商標轉讓聲明
|
1.當事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商標注冊證或其它可以證明商標權的證據材料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其它可以證明商標權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聲明書文本。
|
4.4
|
其他聲明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與聲明事項相關的必要的材料;
2.當事人草擬的聲明書文本。
|
5
|
贈與
|
5.1
|
贈與書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贈與財產的證明材料;
3.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贈與公證細則》
|
1.《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銀行存單、股權證明等贈與財產的權屬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草擬的贈與書文本。
|
5.2
|
受贈書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有效的贈與書;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證程序規則》
《贈與公證細則》
|
1.有效的贈與書;
2.當事人草擬的受贈書文本。
|
6
|
遺囑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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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財產的遺囑
|
1.遺囑人身份證明原件;
2.遺囑受益人(受贈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遺囑涉及的動產、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屬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公證程序規則》
《遺囑公證細則》
|
1.遺囑涉及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銀行存單、股權證明等權屬證明材料;
2.公證人員對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精神能力鑒定意見,有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
2.婚姻登記部門: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草擬的遺囑草稿。
|
6.2
|
遺囑監護
|
1.遺囑人身份證明原件;
2.被監護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遺囑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指定的監護人具有監護能力的證明(如:收入證明、固定住所的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遺囑公證細則》
|
1.被監護人身份證明;
2.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等檔案資料、派出所:《戶籍檔案》;
3.收入證明、固定住所的證明、身體健康證等足以證明指定的監護人具有監護能力的證明材料;
4.指定的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人員對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精神能力鑒定意見,有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
6.當事人草擬的遺囑草稿。
|
6.3
|
遺囑信托
|
1.遺囑人身份證明原件;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信托公司資質證明或信托人身份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公證程序規則》
《遺囑公證細則》
|
1.受托人身份證明;
2.公證人員對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精神能力鑒定意見,有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
3.遺囑涉及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銀行存單、股權證明等權屬證明材料;
4.當事人草擬的遺囑草稿。
|
6.4
|
處理事務的遺囑
|
1.遺囑人身份證明原件;
2.遺囑受益人(受贈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與處理事務相關的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公證程序規則》
《遺囑公證細則》
|
1.與處理事務相關的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證人員對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精神能力鑒定意見,有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
3.當事人草擬的遺囑草稿。
|
6.5
|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
1.遺囑人身份證明原件;
2.公證遺囑或其他形式遺囑;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公證程序規則》
《遺囑公證細則》
|
1.遺囑公證書;
2.公證人員對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精神能力鑒定意見,有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
|
6.6
|
其他遺囑
|
1.遺囑人身份證明原件;
2.遺囑受益人(受贈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與遺囑處理內容相關的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公證程序規則》
《遺囑公證細則》
|
1.與遺囑處理內容相關的材料;
2.公證人員對遺囑人行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為能力的證明材料(十分必要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精神能力鑒定意見,有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
3.當事人草擬的遺囑草稿。
|
7
|
現場監督
|
7.1
|
招標、投標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投標人的資質證明;
3.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
4.招標活動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
5.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質證明;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公證程序規則》
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92)司公字06號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招標投標公證細則》
|
1.招標主管部門出具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證明;
2.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簽署的委托招標協議;
3.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項目、招標活動的批準或許可文件;
4.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布的招標公告或邀請書,招標文件;
5.招標主管部門出具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質證明;
6.評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評標報告。
|
7.2
|
拍賣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委托人、拍賣人、拍賣師、競買人)的資質證明,拍賣人的資格證明、拍賣師的資格證書等;
3.拍賣公告以及現場展示情況;
4.含拍賣規則的拍賣活動的實施方案;
5.拍賣活動得到相關部門(拍賣標的的主管機關、監管機關以及其他權利人)的批準或許可;
6.拍賣標的的來源證明;
7.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拍賣主管部門出具的拍賣人、拍賣師的資格證明、資格證書;
2.委托人與拍賣人簽署的委托拍賣協議或政府指定拍賣的文件;
3.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拍賣文物的,提供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鑒定、許可;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提供評估結果;
4.拍賣人制定的拍賣公告、含拍賣規則的拍賣活動實施方案;
5.委托人持有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證明及其他材料。
|
7.3
|
開獎(評獎)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開獎(評獎)主辦單位或個人的資質證明;
3.開獎(評獎)的活動規則;
4.開獎(評獎)的公告或通知;
5.開獎(評獎)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公證程序規則》
《開獎公證細則(試行)》
|
1.主辦單位制定的開獎(評獎)的活動公告、通知、規則;
2.開獎(評獎)活動如需批準或許可的,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證明。
|
7.4
|
股份公司創立大會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公司創立大會參加人的資質證明;
3.創立公司的有關文件、依據,包括公司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資產評估報告、發起人和認股人的驗資報告、創立大會議程等;
4.公司創立大會會議通知(公告);
5.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例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公司還應提供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招股說明書;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發起人和認股人的驗資報告等;
3.發起人制定的公司創立大會會議通知(公告)、創立大會議程;
4.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文件,例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公司還應提供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招股說明書。
|
7.5
|
其他會議監管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會議參加人的資質證明;
3.會議的有關文件、依據,包括協議、會議議程等;
4.會議通知(公告);
5.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主辦單位持有或制定的會議相關文件、依據,包括協議、議程等;
2.主辦單位制定的會議通知(公告);
3.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文件。
|
7.6
|
商品房(經濟房、兩限房等)搖號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資質證明,包括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的銷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
3.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等)搖號規則;
4.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等)搖號的公告或通知;
5.商品房(經適房、兩限房等)搖號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
6.符合資格購房者名單;
7.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公證程序規則》
|
1.房屋銷售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銷售許可證;
2.銷售單位制定的搖號通知(公告)、搖號規則;
3.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文件;
4.經銷售單位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購房者名單。
|
7.7
|
升學派位(搖號)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升學派位搖號規則;
3.升學派位搖號的公告或通知;
4.升學派位搖號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
5.經學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供符合資格升學者名單;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主辦單位制定的搖號通知(公告)、搖號規則;
2.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文件;
3.經學?;蚪逃鞴懿块T審核的升學者名單。
|
7.8
|
其他搖號、抽簽活動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資質證明;
3.活動規則;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公證程序規則》
|
1.主辦單位制定的搖號、抽簽通知(公告),搖號、抽簽規則;
2.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許可文件;
3.參加搖號、抽簽的名單。
|
7.9
|
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掛拍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土地使用權招拍掛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
3.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證明;
4.符合規劃的土地使用權用途證明材料;
5.拍賣公告;
6.拍賣師的資格證明;
7.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公證程序規則》
|
1.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體使用權的權利證明;
2.出讓人制定的招拍掛的通知(公告)、規則;
3.委托招拍掛的,提供出讓人與實施人的委托協議
4.招拍掛實施人的資質證明,如拍賣主管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等。
|
8
|
婚姻狀況
|
8.1
|
未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未婚聲明書(承諾書);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當事人簽署承諾書。
|
8.2
|
離婚未再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結婚證、離婚證,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實提供多次婚史的結婚證、離婚證;
3.離婚未再婚聲明書(承諾書);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
2.當事人簽署未再婚承諾書。
|
8.3
|
喪偶未再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配偶的死亡證明、結婚證;
3.喪偶未再婚聲明書(承諾書);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民政部門:結婚證;
2.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
3.當事人簽署未再婚承諾書。
|
8.4
|
已婚(初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結婚證;
3.在民政部門留存的聲明書和承諾書檔案;
4.初婚聲明書(承諾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民政部門:結婚證。
|
8.5
|
已婚(再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配偶的死亡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有多次婚史的,需如實提供多次婚史的結婚證、離婚證;
3.再婚聲明書(承諾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民政部門: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
2.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
9
|
親屬關系
|
9.1
|
親屬關系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親子鑒定書、收養證、原始戶籍底冊、職工履歷表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書、計生部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民政部門:《收養證》、公安機關:原始戶籍底冊、用人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等。
|
9.2
|
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應為繼承人之一);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親子鑒定書、收養證、原始戶籍底冊、職工履歷表、結婚證等;
3.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書、計生部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民政部門:收養證、公安機關:原始戶籍底冊、用人單位:職工履歷表等;
2.公安機關:被繼承人的戶口注銷證明。
|
10
|
收養關系
|
10.1
|
收養關系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收養人為申請人,關系人為被收養人);
2.收養登記證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民政部門:收養登記證等。
|
10.2
|
事實收養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收養人為申請人,關系人為被收養人);
2.原始戶籍底冊、職工履歷表等;
3.證人名單(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關于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
|
1.公安機關:原始戶籍底冊;
2.用人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
|
11
|
出生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出生狀況證明(包括出生時間、出生地和生父母姓名);
3.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醫療機構:《醫學出生證明》、公安機關:《居民戶籍檔案》、計生部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有人事權的單位:與出生有關的證明材料;
2、父母身份證復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死亡醫學證明》、醫療機構:《戶籍注銷證明》。
|
12
|
生存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當事人身份證明。
|
13
|
死亡
|
13.1
|
正常死亡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申請人與死亡人具有親屬關系、雇傭關系等申請人與死亡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學死亡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申請人和死亡人的利害關系證明;
2、醫療機構:《死亡醫學證明》等死亡證明材料;
3、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居民戶籍查詢證明》等材料;
4、有人事權的單位:死亡證明材料。
|
13.2
|
非正常死亡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申請人與死亡人具有親屬關系、雇傭關系等申請人與死亡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申請人和死亡人的利害關系證明;
2.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居民戶籍查詢證明》等材料。
|
13.3
|
宣告死亡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申請人與死亡人具有親屬關系、雇傭關系等申請人與死亡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申請人和死亡人的利害關系證明;
2.法院死亡宣告判決。
|
14
|
身份
|
14.1
|
國籍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申請人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證明信,內容包括:申辦公證的目的、用途,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國籍狀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
15
|
監護
|
|
|
|
15.1
|
法定監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申請人為監護人,關系人為被監護人;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證明對未成年人有監護權的,應提交其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或履歷表等其他能夠證明監護權的有效證書及材料;
4.證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監護權的,應提交出生證、獨生子女證、履歷表或結婚證等其他能夠證明監護權的有效證書及材料;
5.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6.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書;
7.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材料;
2.公安部門:《居民戶籍檔案》等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獨生子女證》;
4.人民法院:判決書;
5.有人事權的用人單位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
15.2
|
指定監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申請人為監護人;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確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證明;
4.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指定監護文書;
2.人民法院:判決書。
|
15.3
|
委托監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申請人為監護人;
2.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4.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受托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具有監護權的證明;
3.人民法院:判決書;
4.當事人草擬的委托監護協議。
|
15.4
|
協議監護
|
1.監護人身份證明原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1.受托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具有監護權的證明;
3.人民法院:判決書;
4.當事人草擬的監護協議。
|
15.5
|
意定監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與被指定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當事人草擬的意定監護協議。
|
16
|
戶籍
|
16.1
|
因死亡戶籍注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轄區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公安機關:《戶籍注銷證明》、《居民戶籍查詢證明》等證明材料;
2.申請人與死亡人利害關系證明。
|
16.2
|
因遷移戶籍注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轄區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注銷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公安機關:《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居民戶籍檔案》等戶籍遷移證明材料。
|
16.3
|
未做過戶籍登記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轄區派出所出具的無戶籍登記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公安機關:無戶籍登記的證明。
|
17
|
曾用名
|
17.1
|
曾用名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轄區派出所出具的曾用名證明、戶口本、履歷表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公安機關:曾用名證明材料;
2.有人事權的用人單位:檔案材料等曾用名證明材料。
|
17.2
|
又名、別名、譯名、筆名、網名等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的姓名與其又名、別名、譯名、筆名、網名等相關聯的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有關聯的單位:又名、別名、譯名、筆名、網名證明材料。
|
18
|
住所地(居住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戶口簿、有效的居住證明等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公安機關:居住證或住所地證明。
|
19
|
學歷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畢業證書、畢業證明書等學歷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教育機構:畢業證書。
|
20
|
學位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學位證書等學歷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教育機構:學位證書。
|
21
|
經歷
|
21.1
|
自然人經歷
|
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自然人的單位出具的該自然人的經歷證明、自然人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養老保險記錄、納稅記錄等反映其經歷的證明,若經歷分段可分段開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用人單位:證明書、當事人與供職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社保部門:當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
3.稅務部門:當事人供職單位代扣代繳的納稅記錄。
|
21.2
|
法人經歷
|
1.法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工商部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能反映法人經歷等證明材料,若工商公示可以反映法人經歷變更全部或部分情況,單位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關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工商部門或相關單位:能反映法人經歷的證明材料。
|
21.3
|
非法人組織經歷
|
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工商部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能反映經歷等證明材料,若工商公示可以反映經歷變更全部或部分情況,單位可以不要求或部分要求出具相關證明;
3.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工商部門或相關單位:能反映非法人組織經歷的證明材料。
|
22
|
職務(職稱)
|
22.1
|
職務
|
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單位出具的職位(職務)證明、任命書、聘用合同等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用人單位:證明書或當事人與供職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
22.2
|
專業技術職務
|
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專業技術證書、專業技術崗位聘任證書等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有關單位:專業技術證書、專業技術崗位聘任證書。
|
23
|
資格
|
23.1
|
法人資格
|
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法人資格證書,例如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法人資格證書;如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
23.2
|
非法人組織資格
|
1.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非法人組織資格證書,例如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公證程序規則》
|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非法人組織資格證書;如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等。
|
23.3
|
職業資格
|
1.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職業資格證書,例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證、金融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格證書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具有發證權限的有關部門:職業資格證書。
|
24
|
無(有)犯罪記錄
|
24.1
|
無犯罪記錄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公安部門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公安機關:無犯罪記錄證明。
|
24.2
|
有犯罪記錄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有犯罪記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
1.公安機關:有犯罪記錄證明;
2.人民法院:判決書。
|
25
|
保全證據
|
25.1
|
保全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證人與保全事項有關聯的證明材料,如:出庭通知書、委托律師函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證人與保全事項有關聯的證明材料,如: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書、委托律師函等。
|
25.2
|
保全物證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3.物證來源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2.物證來源的證明材料。
|
25.3
|
保全書證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3.書證來源的證明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2.書證來源的證明材料。
|
25.4
|
保全視聽資料、軟件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3.視聽資料、軟件的來源證明或權利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2.視聽資料、軟件的來源證明或權利證明。
|
25.5
|
保全送達行為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3.擬送達標的來源證明或權利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2.需要送達的文件。
|
25.6
|
保全現狀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7
|
保全網頁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8
|
保全電子郵件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9
|
保全即時通訊記錄(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等)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10
|
保全服務器數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11
|
保全其他電子數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12
|
保全其他證據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
25.13
|
保全其他行為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2.視聽資料、軟件的來源證明或權利證明。
|
25.14
|
保全現狀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3.擬送達標的來源證明或權利證明;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
1.當事人與保全事項相關性的材料;
2.物證來源的證明材料。
|
26
|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及執行證書
|
26.1
|
借款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3.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婚姻登記機關:《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文件;
2.借款合同文本;
3、若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金融主管部門:金融許可證等。
|
26.2
|
借用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借用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借用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等證明材料;
2.借用合同文本。
|
26.3
|
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租賃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等證明材料;
2.租賃合同文本。
|
26.4
|
抵押貸款合同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3.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抵押人是法人的,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4.抵押貸款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抵押貸款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等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機關:《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文件;
3.抵押貸款合同。
|
26.5
|
擔保合同、保函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3.擔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擔保人是法人的,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4.擔保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5.擔保主合同;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擔保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2.婚姻登記機關:《結婚證》、《離婚證》或婚姻登記檔案等證明文件;
3.擔保合同、保函文本。
|
26.6
|
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2.賒欠貨物的合同文本。
|
26.7
|
各種借據、欠單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借據、欠單文本。
|
26.8
|
還款(物)協議、還款承諾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3.還款(物)協議、還款承諾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以及主合同;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還款(物)協議、還款承諾文本。
|
26.9
|
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
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
2.與協議有關系的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單位證明、公證書等);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
1.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戶籍檔案、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機構:人事檔案、用人單位:《干部(職工)履歷表》等、公證機構:公證書等);
2.當事人草擬的協議書文本。
|
26.10
|
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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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調解人身份材料;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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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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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調解協議有關的財產憑證;
2.當事人草擬的調解協議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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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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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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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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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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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和解協議有關的財產憑證;
2.當事人草擬的和解協議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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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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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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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3.融資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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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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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2.融資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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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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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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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3.融資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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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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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重組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2.債務重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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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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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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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當事人為金融機構的,提供金融許可證等;
3.融資合同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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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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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憑證;
2.債權文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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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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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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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3.履行債務的相關材料(如銀行流水);
4.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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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公證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
《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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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2.金融機構:賬戶交易流水單;
3.如有抵押財產,需提供財產憑證與他項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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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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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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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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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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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廠房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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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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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產登記部門:廠房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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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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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機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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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挖掘機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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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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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挖掘機購銷合同及發票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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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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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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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起重機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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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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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機購銷合同及發票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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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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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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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公路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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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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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登記部門(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公路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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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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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上機械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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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礦上機械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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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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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上機械的購銷合同、發票;
2.管理部門出具的礦上機械權屬憑證;
3.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4.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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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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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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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其他標的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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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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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部門:權屬憑證;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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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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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權質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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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收費權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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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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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收費許可或其他收費權權屬憑證;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質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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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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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質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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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其他標的權屬憑證或其他權利權屬證明;
3.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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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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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押物的購銷合同或發票,其他權屬憑或權利證明;
2.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合同及質押合同;
3.抵押(質押)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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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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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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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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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性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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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清償依據,如:還款協議、購銷合同(協議)、司法文書或行政決定等;
3.債務人(擔保人)向債權人積極履行債務的證明材料,如要求配合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為內容的通知函、催告函等;
4.提供債權人(提存受領人)的通訊方式;
5.提供標的物清單,應注明:標的物名稱、數量、價值等要素;
6.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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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提存公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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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經生效且履行期屆滿的合同或文書;
2.債務確實無法履行的證據材料;
3.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或者其他情況及聯系方式等;
4.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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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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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性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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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擔保文書,如:購銷合同,擔保書等;
3.提供債權人(提存受領人)的通訊方式;
4.提供標的物清單,應注明:標的物名稱、數量、價值等要素;
5.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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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提存公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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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各方所擬定的合同或協議;
2.以提存方式擔保債務履行的證明材料;
3.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或者其他情況及聯系方式等;
4.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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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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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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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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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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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監管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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